摘要:
本文旨在探索我国农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现路径,对于推进区域农产品品牌化发展,提高农产品供给效率、实现农产品供给结构均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分工;农产品品牌建设;政策调整
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农产品面临“滞销难”的新闻常见诸报端,部分区域的农产品陷入了“丰产不丰收”的怪圈。笔者认为,其症结还是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滞后导致的供给与需求关系不平衡。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瞄准农业发展问题所提出的针对性、战略性举措,更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法的延续。新形势下,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供给侧改革是一种寻求经济新增长的新思路,通过改善社会生产来促进经济增长。其实质是改善和调节分工,形成新的分工体系,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要以改善社会分工和企业内部的分工,使旧的分工体系向新的分工体系转变,形成新主体、培育新动力、发展新产业为出发点。其目标是促进社会分工的深化,培育新的发展动力。同时必须建立与供给侧结构改革相适应的措施,以保障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实施。
农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般特点,又有农业自身的特殊性——要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又要围绕市场消费需求进行生产,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有效供给,使农产品供给更加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形成合理的农产品供给体系。
由于消费者无法通过眼观、耳听等知觉系统判断农产品质量的高低,所以培养适应市场消费需求、消费者有忠诚度的农产品品牌,无论对农业生产企业提高其附加值,还是对消费者放心使用农产品,都十分必要,这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路径。
在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建设的实践中,目前多数地方由政府主导,农民的自主意愿和积极性不高,推进结构调整的难度较大,还有的结构调整停留在做加减法上,引领更高层次的新业态、新产业、新动能还不多。因此,首先要在理论上厘清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各方的主体与地位,明确各方责任十分有必要。
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农业企业是规划者、申请者、培育者、所有者,是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主要的和基本的主体。政府、农业行业协会、农户是参与并影响农产品品牌建设行为的主体。其中,农业企业是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申报主体、品牌农产品价格决策主体、品牌文化的建设主体;政府是品牌农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的制定主体、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倡导者、服务者、评价和监督者,也是农产品品牌的保护者;农业行业组织实施集体品牌的申报与管理、帮助有品牌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营销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品牌农产品企业利益;农户是品牌农产品原材料的提供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定者。在农产品品牌建设活动中,这四个主体存在着明显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是成功建设农产品品牌的重要保障。
供给与需求,是经济学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供给与需求关系又是一对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统一体,解决供求不平衡矛盾达到基本平衡,是所有国家宏观调控追逐的共同目标。农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解决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为农产品品牌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农产品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品牌竞争也更加激烈,消费者更青睐那些有品牌的农产品。
农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切实解决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农产品以生产为重心到以消费为导向的转变,从而明确目标市场,降低农产品生产销售成本。同时,运用互联网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同时,也传达了区域品牌所包含的产品的文化以及精神内涵,在区域品牌塑造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农产品品牌定位不清、企业对农产品品牌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竞争品牌研究不足等因素仍然制约着农产品品牌的成长。
在互联网时代,单个企业或某一个产业,想要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一定的影响,必须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整合分散的品牌,塑造并树立一致的品牌形象,并对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不断注入力量,不断扩大其影响力强大。近日,九家晋企获“山西小米”商标授权,实现了区域公共品牌从无到有、产业联盟从无到有、质量标准从无到有、运营中心有限公司从无到有、产品从无到有等重大转变。支持山西小米产业联盟龙头企业优先发展,整合分散的农产品品牌,极大地提高了山西小米品牌的影响力,这一举措为地方农产品区域化品牌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推动农产品品牌化建设的过程中,也绝不能忽视那些影响农业生产政策实施的做法,要为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成长以及社会资本发挥作用,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这就要逐步调整以农业产量和规模为依据对农业生产实施奖励的做法,持续不断在农产品特色上做文章;逐步改变利用收储政策调节大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大宗农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低的做法;农产品经营支持政策继续向具有市场品牌竞争力的农产品,以及适应市场中、高层次的特优农产品倾斜。